2012年3月17日 星期六

違憲的競業禁止

http://4rdp.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17.html

科技業徵才時,常見要新進員工簽署競業禁止聲明書,這是違背憲法精神的,這是我從我的社區本次物業保全招標所學到的經驗。違憲的原因在
人民有選擇工作的權益,任何公司不得以保護公司為理由,禁止或限制他人工作自由,如果某人就只有這項工作專長,一旦離開這家公司,又被禁止找同類工作,難道要他喝西北風嗎?

這次物業保全條款是東京都公司為避免惡性挖角所加入的不平等條約,大義為當東京都公司撤離社區,其服務人員不得留任。其隱含避免社區自聘(竊取智慧財產)及應付惡質人員離開後攻訐公司之用,不過我對此抱持懷疑,如果真有竊取智慧財產及攻訐行為,那公司可以藉由民事訴訟來求得賠償,其實寫在合約中,最大的好處,是希望獲得第一優勢,馬上可以依合約要求執行,而不等待訴訟確定才得到補償,可得到時效上便利性。

以後求職時,遇到公司要你簽署競業禁止聲明書時,你就簽名,不過請加註「一切依勞動基準法行事」。另外,在這次社區物業招標合約,是由廠商擬定,非由管委會自擬,條件對管委會比較不利,以後這類重大項目的契約書,由社區自擬比較好。

1 則留言:

  1. 看到新聞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bridan.wang/posts/1125365224150762?pnref=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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