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4日 星期六

變頻馬達

http://4rdp.blogspot.com/2015/02/blog-post_14.html

Photograph: H Armstrong Roberts/Corbis
本文無關技術,這是我的社區發生的事情,建商在蓋屋時,屋頂加壓馬達在建築書圖登載的是變頻馬達規格,但實際安裝的卻是非變頻馬達,導致房屋銷售給住戶後,發生噪音擾鄰的事情,這件事困擾住戶也困擾管委會,因為先買屋的人不知道加壓馬達的問題,等鄰居搬進來住,夜深人靜之時,隔壁使用水,加壓馬達啟動就會干擾鄰居睡眠休息。因為交屋很久,建商已無義務替你更換馬達,因而轉向管委會求助協調解決。這些馬達屬於專有部分而非共有,管委會不可能以管理費支付馬達更換費用,需住戶自行負擔,就算你願意花錢處理,換了自家的馬達也解決不了隔壁的噪音。

這問題涉及三者:建商、住戶及管委會,各有各的立場,想調解出滿意的結果很不容易,現在把處理過程提供大家參考。

首先,住戶向建商反應,建商採保固期內免費處理,保固期外置之不理。因為非常多住戶屬於保固外,轉向管委會求助,經管委會討論決議後決定先發文給建商,當然可以預料建商的回應,並希望管委會不要插手管事情。另外,在處理馬達減音的過程中,總幹事從師傅的口中,得知欲徹底解決噪音,唯有更換變頻馬達一途,因此重查社區竣工圖發現,建商並未依據建築書圖施工。

此事透過市長信箱向市政府工務局請教,其答覆如下:


建築法第39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且有關工程圖樣另於建築法第32條及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5條訂有明文,另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略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是臺端所陳建商提供之建築書圖倘為前開規定經核定之工程圖樣,自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然本案馬達規格一節,倘非屬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本法第七十條所稱建築物主要設備,係指下列各項:一、消防設備。二、避雷設備。三、污水處理設備。四、昇降設備。五、防空避難設備。六、附設停車空間之設備。」所稱之主要設備,本案系屬消費爭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洽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協處。

由於本案建商已經完工很久,雖然建商違反建築法規未依圖施工,及竣工後未將其修正圖面送交工務局報驗,因為屋頂的加壓馬達並非建築物主要設備,只能以民事調解方法處理,所以市政府工務局建議我們向法制局申訴,以消費爭議處理。

因此,管委會向法制局提出調解申請,依照法制局調解流程,最多兩次調解會議,每次會議一小時, 每次會議結束消保官會提供書面記錄, 如果調解不成並有訴訟打算,可以此做為法律訴訟證物,不過民事每一審律師費約七至九萬元之間,為這種小事打官司不是很划算。

另外,國內消費者保護法,對廠商廣告不實有明文規定可以處以重罰,但本案售屋以實況交屋,並且銷售廣告及買賣契約皆未聲明馬達規格,因此無法以廣告不實開罰。這意思像買了一產品,當你發現它的規格與說明書有差異時,只要廣告單沒印錯或是沒寫,就不是廣告不實,跟廠商反應就看他們的誠意來處理。

最後調解結果為,建商提供每戶一萬元補助金,有更換馬達的住戶可以憑單請領,結局雖不滿意但可接受。  像之前胖達人麵包事件,廠商應秉持良心經營,不要觸犯消保法廣告不實的天條,否則以前賺的錢就一次全部吐回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